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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兆君与李世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君,李世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2792号原告陈兆君。委托代理人赵玉君,东港市椅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凯。原告陈兆君与被告李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风玲独任审判,原野担任书记员,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兆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君、被告李世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至2月期间,在原告处购买草莓,当时被告未给付现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6年5月21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推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000元。被告辩称,欠草莓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赊购原告草莓。原告催要货款,被告于2016年5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草莓款7000元。2016年8月13日,庭审后,被告给付原告草莓款15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据、收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赊购原告草莓应及时给付货款。扣除被告实际给付1500元,仍应给付原告货款5500元(7000元-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兆君草莓款5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风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