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6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何象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何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行长。被执行人何象华,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何象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象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21212.9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因债务人何象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象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象华有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市北路锦西三街一座202号(房权证号:03××76)的房产,该房产已由另案查封,并依法进行变现处理中,本案待参与变现所得执行款的分配,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6630.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正在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0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麦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