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宗光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宗光本院在执行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宗光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宗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3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