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娄优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娄优芬,潘正德,潘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住所地椒江区三甲街道繁荣新村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596-2。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娄优芬,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潘正德,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潘正富,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与被执行人娄优芬、潘正德、潘正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优芬、潘正德、潘正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1元和申请执行费8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娄优芬、潘正德、潘正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以被执行人娄优芬、潘正德、潘正富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以被执行人娄优芬、潘正德、潘正富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0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