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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富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立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富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立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472号原告:张家口市富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该公司职工。被告:贾立科。原告张家口市富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立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贾立科已向原告履行了2015年物业费用,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富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富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何 岗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