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延峰与贺少伟、贺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峰,贺少伟,贺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延峰,女。被执行人贺少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晓艳,女,汉族。本院执行的延峰与贺少伟、贺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峰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本金55万元从2013年2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3年2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58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2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