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永康与钟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康,钟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6112号原告:沈永康,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石门镇民联村大庄里36号。被告:钟建春,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凤鸣街道合新村金家村11号。原告沈永康与被告钟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沈永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永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