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义与被告新沂市高塘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新沂市高塘中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740号原告:赵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沂市高塘中学,住所地新沂市双塘镇双塘街北。法定代表人:侍孝敬,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中,该校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与被告新沂市高塘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被告新沂市高塘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义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