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长军与秦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军,秦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吴长军。被执行人秦海洋。申请执行人吴长军与被执行人秦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3156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三、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张建国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 伟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盛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