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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78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 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