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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尹秋生诉被胡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秋生,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尹秋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海,男,汉族。申请人尹秋生诉被执行人胡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尹秋生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