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包国信与郭武、李宁、李洪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国信,郭武,李宁,李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93号申请人包国信,男,1964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郭武,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保安沼监狱。被执行人李宁(别名宁伟红),女,40岁,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内蒙古女子监狱。被执行人李洪军,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包国信与被执行人郭武、李宁、李洪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武、李宁、李洪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国信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武、李宁、李洪军给付执行款390120.00元,案件受理费7152.00元由郭武、李宁承担,执行费575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武、李宁、李洪军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