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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3民初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琴诉被告黄耀泉、叶添根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琴,黄耀泉,叶添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3民初第230号原告陈桂琴,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友华(原告丈夫),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被告黄耀泉,男,汉族,196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叶添根(被告黄耀泉之妻),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陈桂琴诉被告黄耀泉、叶添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耀泉、叶添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长城苑住宅楼603房过户给原告;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原告陈桂琴和被告黄耀泉商定,两被告以偿还债务,同意将位于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长城苑住宅楼603房以总价值伍拾伍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陈桂琴,原告已将房款分二次付清给了被告,首次是被告同原告借款30万元,当时在场人陈汉其、张宝国。第二次原告替被告偿还其在隆街信用社用房产抵押的贷款25万元,赎回该处房地产权证来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在场人陈汉其。房款付清后,被告提出暂时无处居住,要求宽限几个月,后又以其老婆有病为借口,一拖再拖,直至2016年1月15日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当年3月前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避而不见,因此,诉至法院。被告黄耀泉、叶添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黄耀泉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我本人同意全权委托陈桂琴同志先筹资金25万元代我还信用社贷款把我的长城苑603房的房产证拿回来,然后双方商定以总额伍拾伍万元转让给陈桂琴,剩余30万元抵还给陈桂琴原借款,过户手续费用由陈桂琴负责,本人全力协助办理。委托人:黄耀泉2015年7月28日”。2016年1月15日,被告黄耀泉出具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人保证在2016年1月25日前把长城苑603房办好我夫妻两人同意的签名过户手续给陈桂琴同志,陈桂琴负责过户交过户税,603房款共伍拾伍万陈桂琴早已付清给我,因为我老婆有病在深圳北大医院住院无法签名,才造成现在没有办理好过户手续。我保证在本月25日前我夫妻两人签好名,如果没有签好名给陈桂琴,超期后任由陈桂琴处置长城苑603房产。注:我本人同意在2016年3月底前签好名给陈桂琴过户。保证人:黄耀泉2016年1月15日,在场见证人:张国宝2016年1月15日”。因两被告未按保证期限签名办理长城苑603房的过户手续,原告陈桂琴于2016年4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将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长城苑住宅楼603房过户给原告。另查,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长城苑住宅楼603房的权属人是被告黄耀泉,此房于2009年建成,建成时房屋价值是4503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桂琴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和保证书、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长城苑住宅楼603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黄耀泉出具的委托书和保证书已将房屋的价格、房款的交付、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期限等条款都约定明确,原告陈桂琴同意并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支付房款义务,被告黄耀泉亦接受了原告的房款,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黄耀泉应当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叶添根虽未在委托书和保证书上签名,但从始至终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被告黄耀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因此,两被告应当全面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协助原告陈桂琴办理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长城苑住宅楼603房的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耀泉、叶添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协助原告陈桂琴办理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长城苑住宅楼603房的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4650元由被告黄耀泉、叶添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龙伟云陪审员  郑树瑾陪审员  江伟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枫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