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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与唐晓宇、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唐晓宇,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1号。负责人黄星平,行长。被执行人唐晓宇,男,生于1972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汪成,男,生于1991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晓宇、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