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学章与白照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章,白照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547号原告刘学章,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海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照雷,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关真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学章诉被告白照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