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与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520号原告: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华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夕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海,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城新区鸭绿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3元(原告已预交3063元),减半收取计1531.50元,由原告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