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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73号原告: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柏梓镇正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644-2。法定代表人:黄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公东,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39370。法定代表人:孙刚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2号H幢都市花园1层11号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5620549E。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得信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