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洪江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845号原告:洪江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桃。被告:曾军,男,汉族,居民。原告洪江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洪江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江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江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义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