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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任峰伯与汤艳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峰伯,汤艳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933号原告:任峰伯,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汤艳芹,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峰伯诉汤艳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峰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峰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峰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任峰伯负担。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