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等与位某甲、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位某甲,位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位某甲,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位某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位某甲、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李学生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