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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光祥与利元(湖南)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祥,利元(湖南)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祥,男。被执行人利元(湖南)鞋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021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利元(湖南)鞋业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光祥工资、补偿金及执行费,共计24552.5元。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湘1021执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利元(湖南)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一鸣在中国工商银行桂阳支行账户为X的存款24552.5元,该银行账户(X)为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利元(湖南)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一鸣在中国工商银行桂阳支行账户为X的存款24552.5元至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支行广场分理处580760347344账户上,划拨后该账户随之解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