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574号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建雄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5-8。法定代表人鞠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晓渝,该公司职工。被告胡杰,男性,汉族,1960年0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尹洪,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容,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