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范捷与周宏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捷,周宏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511号原告:范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业生,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宏斌。原告范捷诉被告周宏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范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