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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张卉与董勇芳、李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卉,董勇芳,李为芳,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939号原告:张卉,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董勇芳,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为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董勇芳,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卉诉被告董勇芳、李为芳、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为芳名下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府前西街46号顺德生活小区19号楼3层2单元302室,地下室04(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原告张卉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车牌号冀E×××××车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为芳名下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府前西街46号顺德生活小区19号楼3层2单元302室,地下室04(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产;二、查封原告张卉名下车牌号冀E×××××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