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华诉被告陈民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华,陈民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016号原告黄志华,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勤,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民卓,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070X4。负责人王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华诉被告陈民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黄志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为493元,由原告黄志华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