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顺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7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水莲,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安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苏某租用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某房,并准备了笔记本电脑、5部手机、5张他人身份证、7张银行卡、多个支付宝账号等作案工具开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被害人与其联系,接着以安排任务为由,诱骗被害人在钓鱼网站上购买商品,从中获取钓鱼网站提供的“充值卡”销赃获利:1、2015年9月17日,被害人肖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上网时,发现苏某发布的虚假兼职工作信息,后通过QQ与其联系,接着苏某诈骗肖某进入钓鱼网站上购买充值卡刷信誉完成任务,在肖某连续多次在该网站上购买人民币5280元的商品后,苏某将从中获取的“充值卡”迅速在其他网站销赃获利。2、2015年9月8日至9日,犯罪嫌疑人苏某采取相同方法,诈骗江西省九江市的被害人江某共1800元人民币(未能缴获退赔)。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苏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新中路16号407房被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五部、银行卡七张、身份证五张。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家属于2016年6月29日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5280元且取得其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苏某的供述、被害人肖某、江某的陈述、扣押的电脑中用于诈骗的预设对白文档及表格、钓鱼网站购物链接的截图、被害人肖某、江某与被告人苏某的QQ聊天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情况说明、销赃网站兑现记录、扣押的银行卡七张、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身份证五张的照片等书证、物证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数据光盘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的信息,诱骗被害人进入钓鱼网站购买充值卡后获取被害人的充值卡进行销赃获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人肖某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肖某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采取的是针对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实施的网络诈骗手段,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其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银行卡七张、手机五部(诺基亚手机三部、杂牌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部(灰黑华硕牌)、身份证五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人江卫平人民币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永  国书 记 员 陈恒丽(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