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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402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差,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宅基地所盖两间房屋折价20000元,折半给付原告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2月在被告村组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婚姻生活,婚后无子女。2016年7月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始分居至今。2016年7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方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以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被告对此份证据无异议。被告坚持其如上答辩意见,无证据提交。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相左,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理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然近年来缺乏沟通,产生一些误会,致夫妻关系不睦。今后,只要双方多从家庭稳定及对方的角度考虑及处理家庭事务,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之离婚请求遭被告反对,且原告主张离婚之事实,亦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之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