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水玉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水玉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174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玉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水玉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40252.2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5021.03元,逾期罚息131469.44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7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100120140127398799S),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60000元;授信期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初始日利率为0.056%,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发放方式为发放至被告本人银行账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自该笔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26日为还款日;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诉讼管辖法院为滨江区人民法院。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60000元。被告尚欠本金240252.26元,并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26日。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水玉海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0252.26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水玉海支付给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73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923元,由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水玉海承担78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羊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