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娇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娇,李伟民,陈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娇。被执行人李伟民。被执行人陈建民。申请执行人王娇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陈建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西民权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绍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