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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卫庆与陈辉、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庆,陈辉,陈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622号原告:徐卫庆。被告:陈辉。被告:陈鸣。原告徐卫庆为与被告陈辉、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卫庆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856元,减半收取7928元,由原告徐卫庆负担。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