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8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卫庆与陈辉、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庆,陈辉,陈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622号原告:徐卫庆。被告:陈辉。被告:陈鸣。原告徐卫庆为与被告陈辉、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卫庆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856元,减半收取7928元,由原告徐卫庆负担。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