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罪犯徐国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国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582号罪犯徐国富,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6)德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1256.4元。被告人徐国富未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以(2007)川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4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21.3分,月平均3.57分。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1256.4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国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