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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晓东与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东,李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1884号原告:何晓东,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佤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李伦,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何晓东与被告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东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何晓东负担。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彦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