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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与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933号原告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钟楼街20号兴南贸易大厦1-7号。经营者余贵,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敏,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南川区金博电器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