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林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5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林林,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林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林林在重庆市北碚区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采用注射方式注射毒品海洛因。2016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林林又在其家中卧室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唐林林又在其家中卧室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夏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唐林林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林林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夏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林林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林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林林犯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