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玉友与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友,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2579号原告:张玉友,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来芽。原告张玉友诉被告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友诉称,2014年2月19日,原告购买被告所售尚品公馆4号楼2单元905室,合同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93.1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16平方米,总购房款324742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延迟交房至2015年10月31日,原告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但是被告未到按期交房,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标的房屋;2、被告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19257.2元(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之后的延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原告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玉友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尚品公馆4号楼2单元905室,购房款324742元,交房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逾期交房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将交房期限变更为2015年10月31日前,违约金每天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如10月31日如未交房,违约金每天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4、收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购房款324742元。被告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W201402090004),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尚品公馆4号楼2单元905室,建筑面积93.1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16平方米,总购房款324742元。2014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首付款124742元,后原告通过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支付了剩余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如逾期交房,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延迟交房至2015年10月31日,如逾期未交房,违约金每天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被告已付清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至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未交房的原因在于房屋未验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验收合格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只要房屋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应的验收手续,就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若出卖人因逾期交房构成违约的,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立即交付房屋,而只能向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在房屋经验收并具备交房条件时再向开发商主张交付房屋。本案中,被告逾期交房的原因在于房屋未验收,故原告不能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可在房屋经验收并具备交房条件时再向被告主张。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玉友支付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以购房款324742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止)。驳回原告张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元,由被告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灿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