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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唐伟华与冯进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华,冯进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74号申请人:唐伟华,男。委托代理人:刘伟亮,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彧健,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进想,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伟华与被申请人冯进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伟华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进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粤J×××××、粤J×××××挂的车辆各在人民币4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进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粤J×××××、粤J×××××挂的车辆各在人民币4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海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