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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397号原告: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