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学锋诉刘兴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锋,刘兴焱,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452号原告:张学锋,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兴焱,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萍,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锋与被告刘兴焱、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学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张学锋负担。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