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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覃绍荣与张文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绍荣,张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字号(2016)桂1002执257号送审时间2016年8月23日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部门领导意见合议时间年月日签发人合议庭成员签名打印份数4拟稿人主送校对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覃绍荣,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张文锋,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覃绍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锋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张文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执行人覃绍荣债权6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650元,执行费59900元,共计65885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