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432号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陆欣,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帮君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回复》。原告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原告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条件和复议范围,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调整范围。被告作出的京公复不受字[2016]8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被告的违法给原告在成了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不受字[2016]8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系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柳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