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志道诉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志道,王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志道,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志道申请执行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志道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