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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志道诉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志道,王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志道,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志道申请执行王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志道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