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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9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邓凤碧与重庆市万州区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凤碧,重庆市万州区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9212号原告:邓凤碧,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宇,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28号清江上城2栋负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8046471Y。法定代表人:邓光吉,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原告邓凤碧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农产品经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凤碧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州农产品经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凤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万州农产品经营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资报酬4436.52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原告邓凤碧请求被告万州农产品经营公司支付工资4436.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邓凤碧工资443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洪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顺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