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鹏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潘鹏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340号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被告潘鹏程。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鹏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