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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鹏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潘鹏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340号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被告潘鹏程。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鹏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