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30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江(原告陈某某之子),男,农民,住南郑县新集镇龙王村*组***号。被告:卢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新集镇龙王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春,南郑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已经与被告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亚波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紫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