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坚与万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坚,万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万坚,男,汉族,1956年5月29日生。被执行人:万国仁,男,汉族,1987年2月11号生。该案申请执行人万坚与被执行人万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日作出的(2011)湖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13.9020万元,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还清债务,现拟裁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湖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万德平代理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