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阿县水务局与于秀春、毕晓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水务局,于秀春,毕晓红,毕洪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22号原告东阿县水务局。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广志,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秀春,女,汉族。被告毕晓红,女,汉族。被告毕洪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水务局诉被告于秀春、毕晓红、毕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阿县水务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水务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水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东阿县水务局承担。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