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执恢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皓申请执行黄明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皓,黄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执恢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皓,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张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明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2)巴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依法受理刘皓申请执行黄明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巴仲裁字第00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苟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