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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刘红丽、博罗县王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刘红丽,博罗县王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7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13号。负责人:戎琳,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文欢、黄丽娴(律师助理),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丽,女,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黄鑫,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王府置业有限公司,住博罗县罗阳镇惠博路东江香域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谢才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诉被告刘红丽、博罗县王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红丽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是湖南省衡南县,本案应由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贷款人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博罗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红丽对本案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国新人民陪审员  石锐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