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秀国与李顺法、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国,李顺法,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国。被执行人李顺法。被执行人周春兰。申请执行人黄秀国与被执行人李顺法、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顺法、周春兰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秀国借款本金42948.04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9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取(2014)温瑞执民字第273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证明如下事实: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莘塍街道上村工人路69号房屋(权证号:000176**)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顺法名下,该屋已旧村改造。2014年8月4日至8月7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4年8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及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执行而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旧村改造新建房屋全部被被执行人转让他人,无法执行。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执行中,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2014)温瑞执民字第2739号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顺法进行了拘留,对被执行人周春兰本案已进行布控。现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2014)温瑞执民字第2739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