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3民初2918号原告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宝顺。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长海。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苏庙村。法定代表人张连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连杰。被告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高卜纸)。法定代表人姜守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守远。被告王淑芹。原告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宝顺、聂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7日,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月息为15‰。该笔借款由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郭东永、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为其提供担保,后被告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上述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因购买原材料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借款利率月息1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若被告不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则利息按原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及案外人郭东永签订保证合同三份,约定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郭东永、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及案外人郭东永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将借款500万元发放至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3月20日,其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及案外人郭东永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三份、收据及打款明细各一份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及案外人郭东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500万元,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亦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和要求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利息可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上述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志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金霞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